私募备案基金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私募备案基金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近日,我们收到许多私募机构朋友的反馈,中基协对于他们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变更的审查要求愈加严格,他们反馈在变更私募基金法定代表人过程中均收到中基协以电话沟通、文字反馈的形式被要求说明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情况、专业胜任能力。那么中基协对私募基金法定代表人变更,都有哪些关注要点呢?
一、管理人重大变更的流程
1、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协会的相关规定等需要出具决议或签署法律文件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针对拟变更事项出具有效决议,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2、私募管理人重大变更需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私募管理人在发生变更后,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4、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变更事项,应同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管理人重大变更的类型
(一)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
若迁移机构类型跨多个,点击页面下方“变更”,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确认单一的机构类型,确认后将不可再修改。(机构类型跨多个的迁移机构,登录后会弹出快速确认单一机构类型的页面)
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的定义,可参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业务类型的定义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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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曾 1771068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