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注册申请表填写要求:
1、所填项目要中英文对照;
2、申报时必须打印两份;
3、所有项目必须齐全,空缺栏用"/"表示不适用;
4、器械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必须与原产国(地区)批件上所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必须与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5、企业不得擅自设定注册申请表的格式。申请表可到受理办领取或从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
二)关于申报文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
(一)生产者的合法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1.由原产国部门批准其可以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相当于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生产企业许可证)。(参见规范性文件国药监械[2002]18号《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
2.该证明文件可以是复印件,但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
(二)申请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参见规范性文件国药监械[2002]18号《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
2.生产者给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参见规范性文件国药监械[2002]18号《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
(三)原产国(地区)批准或认可的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注册产品标准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令)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